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云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职责、支持政策以及评估考核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据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云南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模迅速增长,人力资源服务业态不断丰富,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人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和县区培育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产业园和集公共与经营性服务为一体的综合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研究出台《暂行办法》,将对指导各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加快中国(昆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进程发挥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申报条件包括规划论证、聚集规模、运营管理、扶持政策、社会效益5个方面内容,相关具体指标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设立多个园区的,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申报程序按照州(市)申报、论证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暂行办法》明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获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园补贴支持。产业园所在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产业园运营和管理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对产业园评估考核的责任主体、时限、内容、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年评估考核一次,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开展自评工作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自评情况,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
附件:云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发挥园区“集聚资源、培育市场、辐射带动、创新引领、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速,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达到一定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支持各州(市)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效益、有活力、有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方面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按照全省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聚集规模。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设立多个园区的,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运营管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
(四)扶持政策。产业园所在州(市)、县(区)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财税支持、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五)社会效益。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艰苦边远地区申请设立,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市)申报。各州(市)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函件、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建设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已经出台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等材料。
(二)论证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论证,重点考察园区规模、运营管理、基础设施、功能特色、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提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对评估通过的产业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颁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增设分园区的,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函申请,经同意后增设。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园区设立、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获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园补贴支持。
第十条 产业园所在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运营和管理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产业园一般应设立运营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各地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可提供人才俱乐部、人才公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发展研究中心,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估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自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效益不明显、存在违规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退还财政补贴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产业园建设的工作交流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协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